| 一、课程开设
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应以各学科、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。新增课程,须填写“新增设研究生课程申请表”,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、系主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安排开课。
新增硕士点、博士点的学科专业(包括自主设置)的研究生培养方案,尤其是课程设置,应在当年招收研究生入学前的一个学期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。
列入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硕士研究生B、 C类课程,应有相对稳定和系统的教学大纲。教学大纲内容主要应包括:1、中英文课程名称及编号;2、课程目标要求及主要章节内容提要;3、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;4、教材及主要参考书;5、授课周学时、总学时;课程学分(硕士课程);6、大纲撰写人;7、大纲审定人等。“大纲”由研究生院不定期编印、上网。
二、教学安排
各院系在每年的3月底和10月底之前编制下一个学期的教学计划,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。教学计划确定后,不得随意变动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,须事前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,经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、系主任同意并报培养办备案。研究生课程原则上选课人数五人(含五人)以上正常上课,五人以下者移至下学年,两个年级一并上课。
1、为保证教学活动正常有序,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应按时开课,任何人不能无故停开或更改上课时间。任课老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,须向所在院(系)请假,报研究生院备案,并提前通知学生。
2、任课教师须按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进行教学,不得擅自调整授课学时,查阅文献、调研等不记入课内讲授学时。
三、课程选修
1、选课
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,根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,制订个人的课程学习计划,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目录,在研究生院及所在院(系)规定的时间内,办理选课手续。研究生课程的正常选课时间安排在每学期期末最后两周。
2、补选和退选
研究生课程的正常补、退选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至第五周,如需补选或退选研究生课程,须在规定时间内,逾期不予办理。
3、成绩与学分
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且考核合格,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,成绩记入其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。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课程的研究生不计成绩和学分。已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,无故不参加考核,或未达到课程学习要求,成绩记录为“0”分或“不通过”。
4、选修外校课程
根据培养计划,如需选修外校相关专业的研究生课程,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,经导师同意、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、系主任认可并签字,交所在院(系)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备案。考试或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后,经所在院(系)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审核,方能取得学分。
研究生参加暑期学校(教育部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),按照规定,取得暑期学校颁发的合格证书,取得相应的学分。
对于研究生院选派的参与国际交流的研究生,在交流学校选修的课程如果希望记入成绩册,应该提前办理有关手续,提交选课课程目录,导师审核签字认可,院系分管研究生院长(主任)签字后,交院(系)教务老师处备案,交流回国后,凭对方出具的正式成绩单,根据学时折算学分,记入成绩单。
5、预修研究生课程
本校学生在校期间选修研究生课程,须征得任课老师和所在院(系)分管院长(主任)的同意,并将提前选课的申请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,纳入教学计划后方可提前上课。研究生入学后,经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,可认定相应的研究生课程学分,该研究生课程学分不能重复计算。
四、课程考核及成绩登记
1、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
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,可采用笔试、口试、笔试与口试结合、闭卷或开卷、课程论文等形式进行,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,确定考核方式。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,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;考查课成绩可以不采用百分制,记“通过”或“不通过”。
2、考核安排与有关要求
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最后两周内。
3、重修、重考
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,允许“重修”或“重考”一次。“重修”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课程的学习,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,并参加考核。“重考”的研究生不需要参加课程的全程学习,只参加下一次研究生课程的考核。“重修”或“重考”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相同,但在成绩后注明“重考”或“重修” 字样。研究生在全学程内一般只允许“重考”或“重修”一次。研究生在全学程内出现两门次学位要求课程不及格时,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。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者,不得以成绩不理想为理由“重修”或“重考”。
4、缓考
研究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,可申请缓考。须向所在院(系)研究生教务管理办公室提交缓考申请和校医院出具的证明,经院(系)同意后,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。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。缓考不单独安排考试,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与下一次研究生课程考核同时进行,按正常考试记分。
5、研究生考试作弊者按学校规定处理,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,记为“0”分,需“重修”或“重考”。
五、成绩及试卷管理
1、成绩
研究生课程结束后,任课教师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研究生院或所在院(系)提交成绩单。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发,任何人无权更改。若属判卷有误,任课教师须提交证明。
2、试题与试卷管理
研究生课程结束后,试题和试卷应保存三年
六、课程编号
课程编号共有9位,编号方法如下:
1、全校的公共学位课程以南京大学代码+01、02、03……;
2、按一级学科开设的学位课程以一级学科的代码+01、02、 03、……;
3、 按二级学科开设的学位课程以二级学科的代码+01、02、03、……;
4、在01、02、03、……前分别加上A、B、C、D的则为硕士学位课程;
5、在01、02、03、……前加X的则为博士学位课程。
A类:全校公共外语、政治理论等学位课程;
B类:以一级学科为基础的公共学位课程;
C类:以二级学科(专业)为特色的专业学位课程;
D类:全校公共选修课、各系(院)开设的选修课程和有关研究方向的学位课程。
例如:《配位化学》是化院无机化学专业C类课,它的课程编号是:无机化学专业学科代码070301+C+顺序号01,即070301C01。
研究生院
二○○六年七月七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