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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(试行)
南字发(96)26号
为培养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优秀人才,激励先进,逐步提高研究生的优才率,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评选范围和对象

具有南京大学学籍的所有在校研究生(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,外国留学生除外)均有资格参与评选。

已获优秀研究生称号,本学年成绩突出者可继续参与评选。

凡在本学年受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者不能参与评选。

二、评选类别和比例

优秀研究生包括:优秀研究生、优秀研究生标兵、优秀研究生干部。优秀研究生为在校研究生的4%;优秀研究生标兵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各占在校研究生的0.5%。各类优秀研究生的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和分配名额。

三、评选条件

(一)优秀研究生
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改革开放,遵纪守法,模范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,积极参加政策、形势和国情教育学习,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,德育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(含良好)。

2.学习态度端正,成绩优良,在本专业名列前茅;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,本学年发表(出版)了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(作品)或者在某一研究领域成绩突出。

3.积极参加体育活动,努力增强身体素质,健康状况良好。

(二)优秀研究生标兵

符合“优秀研究生”的评选条件,学习成绩名列本专业第一名;科研成果特别优秀,并在某一方面,取得显著成绩或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者。

(三)优秀研究生干部(限现任校、系(院)研究生干部)

1.具备“优秀研究生”的第一条、第三条的规定。

2.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,热心社会活动,工作积极肯干,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,出色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。

3.严于律已,关心同学,自觉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,抵制有害于研究生健康成长的现象,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合理化建议。

四、评选原则和程序

评选工作应坚持公正合理、实事求是、宁缺勿滥、保证质量的原则,采取自下而上、逐级优选的办法,具体程序是:

1.系(院)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或研究生工作组根据评选日程进行布置,在广泛听取意见、严格坚持标准、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员,上报研究生院。

2.研究生院审核后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正式产生各类优秀研究生。

五、奖励办法

评选出的各类优秀研究生由学校予以表彰,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。

六、评选时间

评选工作每学年组织一次,一般在新学年初选上学年的优秀研究生。

七、其他

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实施。南字发(90)132号文同时废止。

南 京 大 学

一九九六年五月

 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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