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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年龄的规定
南研院(2002)8号
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导师在退(离)休前完成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任务,使在校研究生如期完成学业,根据国务院国发[1983]141号和142号以及人事部人退发[1990]5号文件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经研究,对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年龄规定如下:

一、硕士生导师

年满57周岁的硕士生导师,不再招收硕士生。

二、博士生导师

1、经我校自审通过的博士生导师(不含院士),年满62周岁不再招收博士生,年满60周岁不再接受直博生。

2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博士生导师(不含院士),年满67周岁不再招收博士生,年满65周岁不再接受直博生。

三、凡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研究生导师,硕士生导师不能参加师生互选,博士生导师不再列入当年的博士生招生简章,不再接受硕博连读的博士生 。

四、凡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研究生导师,其已招收的研究生应转给本专业其他符合招生年龄的导师。

五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,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
南京大学研究生院
二○○二年十一月一日

 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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